铁路(自备)货车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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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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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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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和铁路营运线上停放和行驶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出轨;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雪崩、雪灾、泥石流、冰凌、隧道及桥梁坍塌;

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 由于上述原因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的自备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本身的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和铁路事故处理的有关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均由被保险人处理。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到期续保另办手续。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和军事行动;

2. 核子辐射和污染;

3. 因车辆本身缺陷,保养不善所致的机械事故和自然磨损、锈蚀及车辆所载物资的损失;

4. 因灾害事故造成车辆停驶、停运所致的间接的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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