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
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所有且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
成财产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
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10%。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草木损失保险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
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草木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草木保险标的
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草木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
也负责赔偿:
(一)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金额为准。但应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
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
赔偿限额内赔偿。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七)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