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二)由于公共供电线路发生意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硬
件设备损失,但是按法律或设备购销合同应由供货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因上述硬件设备损坏造成计算机系统软件或数据丢失,保险人在分项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软件的恢复费用
或数据重新录入的人工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的重新设计开发费用,也不包括计算机内资料信息本身的价值。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
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10%。
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被保险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的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合同本部分所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
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财产保险金额的5%。若被保险人还有承保同样标的的其他保险存在,保险人将不再承担本
条项下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
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的营业活动中断或受影响,被
保险人在赔偿期内因此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场所无法继续使用或暂时无法使用超过72小时;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被保险人可以预期的租金收入损失。但因房屋无法出
租而减少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作相应扣除。
被保险人的雇员个人财产因上述抢劫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现金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一以内负责赔偿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办公场所范围内经营业务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的下列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其雇员,在办公场所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业主或者对承租人的财产损毁或损坏赔
偿责任。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
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
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
赔偿限额内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六)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七)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但对于本保险另有约定的租金损失不在此限;
(二)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