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