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标及标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