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二)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三)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全部或部分关闭;
(四)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导致任何人的伤害或引起疾病。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72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克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条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