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供应商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加工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供应商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其营业所需的原材料、商品或加工品,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供应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且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