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共事业设备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一、最大赔偿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最大赔偿期为从停止上述供应之日起的60天。
二、保险金额
投保人自行确定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
三、免赔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的上述供应停止的头24小时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