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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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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