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品名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附有商标和品名的被保险标的被损坏,且本公司以事先同意的或估算的价值选择带走全部或部分这些标的,被保人应自费在标的上或其容器外部粘贴“损余物资”字样,或将这些商标和品名移去,但同时不能对标的本身有任何损坏,并按法律要求重新表明这些标的或其容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