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财产保险综合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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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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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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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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