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保证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