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