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关爱女性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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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所患原发性妇科癌非乳腺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患原发性妇科癌为乳腺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再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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