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国内特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国内特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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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特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特定疾病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国内特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国内特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特定疾病于特定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本条款合同约定约定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 | 您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