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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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合同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系数为: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含)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