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未从被保险人就诊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内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内购买的药品;
(10)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11)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遗传基因检测、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
(12)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
(13)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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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且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