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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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1)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第3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2)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则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不含)起至合同生效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含)止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①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向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公司将该一次性给付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的“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12×25。 (3)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金额(不计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