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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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意外身故或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这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被保险人发生因工猝死,保险公司按因工意外身故或猝死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或猝死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这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这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因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这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