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3)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6)未从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
(7)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核;
(8)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本条款“慈善赠药”相关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交慈善赠药申请或者提交的慈善赠药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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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疾病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按本条款2.3.2“补偿原则及给付比例”的约定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 | 您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