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2)至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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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30%、35%、40%、45%、50%基本保额。 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15种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的50%、60%。 合同有效期内,每组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重疾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分六组,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六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本条款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含40周岁),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