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融和特效药A款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性病;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1)未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2)免疫接种、预防接种或疫苗接种、遗传基因检测;


(13)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符合使用该药品的指征;


(15)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本合同3.3.5(4)“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或审核通过后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您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本条款2.3.2“补偿原则及给付比例”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必需且合理的;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 (4)该药品属于本条款附表《药品清单》; (5)该药品是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符合本条款3.3.5“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的约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治疗,到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但最长不超过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365日(含)。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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