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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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若投保人选择补偿方式一,保险公司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若投保人选择补偿方式二,保险公司对余额按约定的费用级距医疗费用补偿方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