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4)实施疫苗注射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已被撤销执业资格而继续从事防疫接种工作;
(5)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7)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
(8)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一般预防接种反应;
(9)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10)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11)战争、自然灾害影响疫苗按规定程序按时接种(包括初种、复种和加强免疫);
(12)因被保险人监护人故意、疏忽,被保险人未能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规定疫苗的预防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
(13)经会诊或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属于儿童预防接种中的偶合病例;
(14)由于母婴传播导致的乙型病毒肝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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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接种合同约定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疫苗之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