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欣(关爱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30种轻症、30种中症保障,确诊轻症/中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重疾关爱保障。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的年龄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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