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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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后,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1)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 (2)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