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乳腺癌复发医疗保险(乳获至保)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提供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因乳腺癌首次复发而接受住院、特定门诊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您选定的保障计划下对应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

具体约定如下:


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因乳腺癌首次复发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乳腺癌首次复发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2“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为乳腺癌首次复发并接受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2“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化学疗法治疗费用;

(2)放射疗法治疗费用;

(3)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

(4)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

(5)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因乳腺癌首次复发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乳腺癌首次复发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2“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为乳腺癌首次复发并接受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2“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乳腺癌首次复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人工受精、怀孕(不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性病;


(10)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2)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3)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4)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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