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