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i保阳光普照B款住院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一般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发生除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条款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发生除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条款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性病;


10)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4)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6)免疫接种、预防接种或疫苗接种;


17)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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