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接受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上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续保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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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投保人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接受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因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
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2.3.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特定血液疾病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7)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癌症治疗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癌症的遗传性。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