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每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需要满足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限制条件,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2.3.2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