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保险公司将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