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2018)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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