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30年/至年满88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2种轻症重疾、100种重疾、10种少儿特定疾病、成年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障,确诊轻症重疾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成年女性特定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附加两全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2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两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两全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两全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两全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两全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两全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仅对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少儿特定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对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对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未来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和附加两全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2个组别,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两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对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少儿特定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对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对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与附加两全合同未来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和附加两全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至年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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