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接受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被保险人,则对于每次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上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或因其他原因接受一般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障计划下全部被保险人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具体约定如下:
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并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治疗费用、放射疗法治疗费用、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照本条款2.3.1约定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年度限额后,我们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障计划下全部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具体约定如下:
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的,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的,在其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并接受恶性肿瘤的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化学疗法治疗费用;
(2)放射疗法治疗费用;
(3)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
(4)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
(5)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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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
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并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治疗费用、放射疗法治疗费用、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4)门诊手术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一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一般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
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的,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的,在其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并接受恶性肿瘤的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2.3.3“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化学疗法治疗费用; (2)放射疗法治疗费用; (3)肿瘤免疫疗法治疗费用; (4)肿瘤内分泌疗法治疗费用; (5)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性病;
(10)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4)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