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