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关爱e生J款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25年/3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保障,轻症分组两次赔付,确诊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3.2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2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2.3.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3.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3.5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2个组别。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25年/3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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