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2018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长期
投保年限
属于养老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账户保底利率2.5%,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扣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 日),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前,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后(含当日),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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