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惠优选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运动达标还可额外赔付,还有购买选择权。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由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

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为准。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4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购买选择权

在发生保险事故前,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未满51周岁,您可以在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行使本选择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免体检即可购买我们当时提供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产品。行使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购买选择权以两次为限。

申请购买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由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约定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购买选择权 在发生保险事故前,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未满51周岁,您可以在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行使本选择权。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免体检即可购买保险公司当时提供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产品。行使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购买选择权以两次为限。 申请购买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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