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及与该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2.2.2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2.2.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2.2.4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满足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给付标准的,本公司仅给付两项保险金中金额较大的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及与该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因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 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 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若选择投保“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如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满 足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两 项保险金中金额较大的一项。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脊柱畸形、脊柱侧弯;
(13)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5)被保险人已患的既往症;
(16)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7)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8)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1)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