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手术导致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还可自由选择是否需要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
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手术意
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3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本合同《手术并发症列表》(见附表)中约定的单项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手术并发症的单项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项手术并发症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的次数以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次数为限,单项手术并发症的给付比例以及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给付的次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次数达到约定给付次数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效力终止。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残并身故,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手术并发症列表》(见附表)中约定的单项手术并发症的,保险公司按该项手术并发症的单项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对该项手术并发症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的次数以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次数 为限,单项手术并发症的给付比例以及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给付的次数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次数达到约定给付次数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合理化治疗方案配合必要的检查、治疗;


(10)被保险人因急症或急诊进行的相关手术,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或下病危通知书的患者进行的相关手术;


(11)头面部、呼吸道、胸腔因外伤或异物取出导致的手术;


(12)非治疗疾病或损伤、挽救生命目的而实施的整形、变性手术或美容性质的手术;


(13)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伤害可预期导致残疾的手术,包括但不限于截肢\眼球摘除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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