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4.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未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之前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之前已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