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和泰团体跑步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跑步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障,还有跑步急性病身故和跑步医疗保障可选。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的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在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保险公司仅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跑步急性病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和2.4.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的跑步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跑步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和2.4.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5日内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该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跑步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营业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该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跑步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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