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年金 | (1)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2) 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
祝寿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