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D款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中长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障,法定节假日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双倍保额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10.1)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若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发生上述(1)和(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条款2.3.2“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条款2.3.2“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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