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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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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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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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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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网约车、出租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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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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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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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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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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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D款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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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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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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