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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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与主合同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