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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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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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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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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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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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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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6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