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起,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生存年金,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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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起,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生存年金,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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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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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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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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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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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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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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