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 年的其它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
期间为1 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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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豁免自身 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 年的其它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 期间为1 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主险保单剩余未交保费+免交超过1年附加险剩余未交保费 |